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特休天數計算

特休天數計算

支援「週年制」和「曆年制」兩種給假制度,僅需輸入「到職日期」和「給假年度」,系統會計算出該年「特休天數」、「給假日期」和「請休期間」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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什麼是特休 (特別休假)

特別休假 簡稱 特休,俗稱 年假,是依中華民國《勞動基準法》第38條規定,臺灣勞工在同一事業單位任職滿一定期間,雇主應給予的特別休假日


勞基法特休天數規定

  • 6 個月以上 1 年未滿者,3 日
  • 1 年以上 2 年未滿者,7 日
  • 2 年以上 3 年未滿者,10 日
  • 3 年以上 5 年未滿者,每年 14 日
  • 5 年以上 10 年未滿者,每年 15 日
  • 10 年以上者,每 1 年加給1日,加至 30 日為止

特休天數與年資對照表

年資天數
6 個月3 天
1 年7 天
2 年10 天
3 年14 天
4 年14 天
5 年15 天
6 年15 天
7 年15 天
8 年15 天
年資天數
9 年15 天
10 年16 天
11 年17 天
12 年18 天
13 年19 天
14 年20 天
15 年21 天
16 年22 天
17 年23 天
年資天數
18 年24 天
19 年25 天
20 年26 天
21 年27 天
22 年28 天
23 年29 天
24 年30 天
25 年30 天

週年制與曆年制差異

週年制

週年制是採到職日開始計算,一旦勞工工作滿 6 個月就能擁有 3 天假,不過需要在滿 1 年前用完,此後以此類推,工作滿 1 年有 7 天假,滿 2 年前要用完


曆年制

歷年制則是以公司規定的年度區間做計算,通常為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,也就是 1 月 1 日給假,12 月 31 日前要用完


勞基法特休其他規定

  • 特別休假期日,由勞工排定之。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,得與他方協商調整
  •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,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
  • 勞工之特別休假,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,雇主應發給工資。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,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,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,雇主應發給工資
  • 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,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,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
  • 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,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,應負舉證責任